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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调整暨实施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工作的通知》解读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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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12月1日,市政府下发了《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调整暨实施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工作的通知》(苏府办〔2017〕342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对《通知》相关内容作出如下解读。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调整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124号)、《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组织报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调整方案的通知》(苏财税〔2016〕8号)文件要求,本着保持总体税负相对平衡、细化土地分档管理、合理确定税额标准原则,我市全面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调整工作。
  (二)涉及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调整涉及范围为苏州全市范围内使用土地并应当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单位和个人。
  (三)操作方法
  1、调整各等级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苏州市区土地等级由原有的四等调整为八等,单位税额标准为大城市一等18元/平方米、大城市二等16元/平方米、大城市三等14元/平方米、大城市四等10元/平方米、大城市五等6元/平方米、大城市六等5元/平方米、大城市七等4元/平方米、大城市八等2.5元/平方米(原单位税额标准为10元/平方米、8元/平方米、6元/平方米、4元/平方米)。
  常熟市、张家港市、昆山市、太仓市土地等级由原有的两等调整为六等,单位税额标准为中等城市一等14元/平方米,中等城市二等10元/平方米,中等城市三等6元/平方米,中等城市四等5元/平方米,中等城市五等4元/平方米,中等城市六等2.5元/平方米。(原单位税额标准为6元/平方米、4元/平方米)。
  2、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划分范围
  结合苏州市区域调整、经济发展程度等因素,将苏州市区和常熟市、张家港市、昆山市、太仓市土地等级范围进行重新划分,具体划分方案详见《通知》中附件1。
  二、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为深入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实“两聚一高”新要求,促进土地资源集约利用和制造业转型升级,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6号)、《省政府关于同意苏州市实施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批复》(苏政复〔2017〕45号)、《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17〕238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府办〔2017〕239号)的文件精神和要求,我市对工业企业实施分类调档的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加大对地方贡献大、发展前景好、符合转型升级导向工业企业的扶持力度,引导企业合理使用土地,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
  (二)试行范围
  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试行范围为占用土地经营并应当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且纳入我市资源集约利用信息系统进行综合评价的工业企业。2018年将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实际用地3亩以上的规下工业企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企业除外)纳入综合评价,到2020年将全市工业企业纳入综合评价。
  (三)操作方法
  1、明确评价方法。依托我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信息系统,根据《关于开展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工作的意见》,对试点对象进行综合考评和排序,依次划分为A类(优先发展类)、B类(支持发展类)、C类(提升发展类)、D类(限制发展类)四类。
  2、获取评价名单。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和指导综合评价工作,各市(区)为主体组织实施。综合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各市(区)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评价结果经公示确认后于当年12月31日前移交给当地地税部门。
  3、实施调档管理。地税部门根据各市(区)上一年度通报确认的综合评价结果对试点对象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调档管理政策。对上一年度被认定为A类的企业,其当年城镇土地使用税直接按最低档(单位税额2.5元/平方米)缴纳;对上一年度被认定为B类的企业,其土地等级范围单位税额为最低档(单位税额2.5元/平方米)的保持不变,土地等级范围单位税额不是最低档的,其当年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次低档(单位税额4元/平方米)缴纳;非A、B类企业一律不予调档。
  各地地税部门在接收到评价分类名单后,于次年3月31日前完成对企业适用单位税额标准分类调档的系统维护工作,确保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工作有序开展。

  三、执行日期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调整、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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